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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 妇女儿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新中国75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

2024-09-25网络转载浏览:1340次

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新中国成立75年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国妇女儿童地位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得到全面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我国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一、妇女儿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

(一)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

1949年,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确定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主要任务。1995年,我国承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制定通过旨在提高全球妇女地位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连续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代会报告。1950年,儿童节正式确定为6月1日。20世纪90年代初印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国家相继制定多项政策措施维护儿童权益。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儿童解放和发展,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

(二)保障妇女儿童发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修订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和实施。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涉及妇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交提案建议。199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前身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委员会依据法定职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周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人大立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政治协商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三)保障妇女儿童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完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儿童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签署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准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平等原则和儿童优先原则得到鲜明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立法取得新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继出台和修订,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性骚扰防治、夫妻共有财产、家务劳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各专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妇女经济社会地位全面提升

(一)女性经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公平享有经济资源是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拥有同男性一样的权利”,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再次重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专门规定,为女性平等参与经济发展提供了系列法律保障。2022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2%,比2015年提高0.3个百分点。2023年,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女职工人数由1980年的2518.6万人增加到1.1亿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由33.8%提高至39.1%。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为73.5%,比2008年提高30.1个百分点。

(二)女性参与国家管理水平提升

妇女和妇女组织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我国支持鼓励妇女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注重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各级女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多项政策强调要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女干部成为参与国家管理治理的重要力量。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为26.5%,比1954年第一届女代表比例提高14.5个百分点。2022年,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为55.2%,比2000年提高20.6个百分点。

(三)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更加广泛

妇女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半边天”,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我国积极引导妇女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协商,注重培养和选拔基层女干部。1995年颁布的第一个周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定“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21世纪以来颁布的第二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作为重要目标。2022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6.1%和54.3%,分别比2012年提高4.0个和5.5个百分点。

三、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显著提升

(一)扫除妇女文盲成果斐然

新中国成立之初,妇女文盲率远高于男性。1949年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提出在全国范围扫除文盲。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三次扫盲运动帮助1600万妇女脱盲。1995年后连续颁布实施的四个周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始终把扫除妇女文盲、提高妇女识字率作为重要目标。2020年,全国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文盲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约90%下降至4.95%。

(二)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学前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男女平等思想转变,幼儿看护与成长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1世纪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得到重点关注,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女童接受学前教育机会得到有力保障。2023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91.1%,比1950年提高90.7个百分点。在园幼儿数由1987年的1807.8万人增长至4093.0万人,其中女童由846.7万人增长到1935.7万人,占比由46.8%提高至47.3%。

(三)义务教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

义务教育是国家教育的基石。新中国成立以来,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两性接受义务教育差距基本消除。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条腿走路”“多种形式办学”等政策措施推进初等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首次提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89年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帮助贫困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继续学业的“春蕾计划”公益项目。进入21世纪后,在实现全面普及基础上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女童能够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1949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仅为20%,2018年以来,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接近100%,其中女童和男童净入学率基本无性别差距。

(四)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机会逐步巩固

高中阶段教育是义务教育向高等教育过渡的关键节点。新中国成立以来,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不断发展,普及程度超过世界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机会逐步巩固。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等途径,不断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2023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91.8%,比1949年提高90.7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人数由1949年的44万人增加至2023年的4541.6万人,其中女生2121.3万人,占比46.7%;普通高中在校生由1995年的713.2万人增加至2023年的2803.6万人,女生由284.9万人增加至1388.2万人,占比由40.0%提高至49.5%。

(五)高等教育男女比例基本均衡

高等教育是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得到有力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共同纲领》确立的“新民主主义,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方针开始构建高等教育政策体系。世纪之交,《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相继颁布制定实施,包括女性在内公民享有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高等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期,女性入学机会得到进一步保障。2023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60.2%,比1949年提高59.9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在校生[1]中女生占比由1949年的19.8%提高至2023年的49.9%。

四、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极大改善

(一)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加强

我国始终将妇幼健康作为卫生健康事业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工作。自1950年起,在城乡逐步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逐步嵌入覆盖14亿人口的医疗保障网和覆盖城乡的三级医疗保健网。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由1950年的426个增加到2022年的3031个,儿童医院由1983年的25个增加到2022年的151个,我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二)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持续提高

我国坚持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服务链条,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保健服务,加强儿童健康管理和儿童疾病防治,为全体妇女儿童提供公平可及和系统连续的妇幼健康服务。2023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前检查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为94.5%、98.2%、99.95%和97.0%,分别比1996年提高29.0个、14.5个、39.25个和16.9个百分点。2022年,新生儿访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为96.7%、93.3%和94.9%,分别比1996年提高15.3个、31.9个和32.2个百分点。

(三)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大幅提升

妇女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2020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80.88岁,比1981年提高了11.61岁。孕产妇死亡率持续降低,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88.8/10万下降至2023年的15.1/10万,城市和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12.5/10万和17.0/10万,城乡孕产妇死亡率之比由1990年的1:2.2下降至2023年的1:1.4。全国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1年的33.1‰、50.2‰和61.0‰下降至2023年的2.8‰、4.5‰和6.2‰。

五、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妇女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

新中国成立之初,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农村依托合作社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整合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推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障。2022年末,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6.5亿人,比2013年末增加4.0亿人;占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48.5%,比2013年末提高5.0个百分点。

(二)妇女养老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女职工平等享受养老保险保障。改革开放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力推进,城乡未就业妇女参保人数和待遇水平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的历史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妇女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23年末,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2亿人,比2016年末增加1.8亿人。

(三)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2年间,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以及女工产假等政策规定相继出台,规定生育女性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等待遇。1994年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推行。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生育保险专章,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生育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妇女生育保障水平明显提升。2022年末,全国女性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亿人,是2010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的2.0倍。

(四)妇女儿童福利救助水平稳步提高

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保障和农村集体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到20世纪90年代逐步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等,妇女儿童都能平等享受相应福利救助。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帮助困难妇女和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23年,全国城市、农村低保人均保障标准分别为每月785.9元和621.3元,分别是2011年的2.7倍和4.3倍。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1902.1元和1453.9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643.4元和595.7元。

六、妇女儿童友好环境全面营造

(一)妇女儿童生活环境不断改善

优化妇女儿童生活环境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管理厕所作为改善环境卫生的重要内容。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同年原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提出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从第九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将农村改水改厕列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2000年以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等,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和厕所卫生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由2000年的40.3%提高至2023年的75%左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2000年的55.2%提高至2023年的90.0%,妇女儿童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二)妇女儿童保护屏障有效筑牢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1991年至2000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打拐”专项行动。2007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正式成立。同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13年开始,国务院陆续发布两个周期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坚决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以来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更多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供制度保障。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分别由2000年的17963起、3851起大幅下降至2022年的970起、824起。法律援助机构由2000年的1890个增加至2023年的3066个,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由4.1万人次增加至2023年的36.5万人次,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由2.7万人次增加至2023年的19.8万人次。

(三)妇女儿童社会环境逐步优化

丰富妇女儿童精神文化生活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国家层面就推进文化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从颁布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制定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再到稳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全体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更加有力。儿童图书出版物由2010年的3.6亿册(张)增加至2022年的10.5亿册(张)。公共图书馆少儿文献由2011年的3099万册增加至2022年的1.9亿册。未成年人参观博物馆人次由2001年的1905万人次增加至2022年的1.5亿人次。少儿广播节目播出时间、少儿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和电视动画片播出时间分别由2011年的13.6万小时、37.6万小时、28.0万小时增加至2022年的27.8万小时、64.3万小时、46.5万小时。

(四)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积极构建

营造和谐平等的家庭环境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1982年,全国妇联倡导并发起“争创五好家庭”活动,随后更名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2014年起组织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持续宣传倡导文明家风。2020年,我国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022年,各级妇联组织共表彰五好家庭4.2万户,寻找推荐各级各类最美家庭166.8万户。全年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巡讲宣讲活动11.3万场,直接参与群众6243.8万人。

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为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谋划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展望未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将持续发挥妇女儿童群体在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注:

[1]高等教育在校生包括研究生在校生、普通本科在校生、职业本专科在校生、成人本专科在校生和网络本专科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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